緣起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為補償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損失之重要制度之一,各國為合理保障交通受害人之權益,每以法律強制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投保汽車責任保險。
其政策性目的係在藉由強制汽車所有人投保責任保險,當被保險汽車肇事致受害人遭受損害,可由保險公司負賠償及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之責,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損失獲得基本補償,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
因此,我國政府爰參考其他國家立法體例,並且在許多社會賢達及熱心人士如柯媽媽等人的奔走推動下,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完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立法程序,並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為什麼要保強制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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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汽車肇事而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本保險可以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的給付範圍內,轉由保險公司承擔其賠償責任,減輕其經濟負擔。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可由請求權人直接申請保險給付,而不必先經過肇事責任歸屬賠償責任之確定及冗長的訴訟程序,所以本保險可以迅速提供受害人基本保障,協助其基本生活之所需,並安定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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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保強制險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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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的投保義務人若未投保本保險或保險期滿後未續保,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規定,若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為汽車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為機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若未投保汽(機)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每一位汽(機)車車主的義務與責任,更是愛護自己、保障他人的具體表現。若因未投保而發生事故,觸犯罰責事小,造成終生遺憾的後果才是令人最沈重的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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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的理賠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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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為加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遭受傷害或死亡之人為受害人。
凡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的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論車禍過失責任是在那一方,受害人或其遺屬都可以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另有規定不得請求或請求時另有限制的情形,依該規定辦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的給付項目有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三種;其中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20萬元、殘廢給付最高200萬元、死亡定額給付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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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不賠的情況
1.交通事故僅造成車輛或財物損害時,並不包含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之汽車交通事故範圍之內,非屬本保險之承保項目。
2.駕駛人因駕駛不慎發生單一汽車交通事故(例如自行碰撞樹木、橋墩、電線桿等),駕駛人之傷害或死亡係因自己駕駛不慎所致,並無涉及他人使用或管理之汽車,不得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該駕駛人如有加強保障之必要,可自行投保駕駛人傷害保險。 至於該汽車之乘客或車外之第三人,因該交通事故所致之傷害或死亡,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
3.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不負保險給付或補償之責: I.故意行為所致。 II.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若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保險公司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4.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之汽車有二輛以上而且全部是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的汽車時,例如:拼裝車與農用車相撞,各車駕駛人不得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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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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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透過本保險之保險費提撥建立之特別補償基金,使部份受害人未能申請保險給付且未獲得賠償者,也能經由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獲得基本保障。
本基金為方便請求權人申請補償金,對於受理補償請求、調查、審核及給付業務,目前係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代為處理。
交通事故涉及多輛事故汽車時,請求權人得擇一事故汽車之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如果不知如何申請,可向特別補償基金或任一保險公司詢問。 不予補償事項: 一、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等所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前項之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特別補償基金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二、事故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之情形,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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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黏貼注意事項
【汽車】 |
1. |
每一投保車輛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應發給保險標章一枚,已投保汽車車主必須隨車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以供路檢查驗。 |
2. |
本保險標章依實際投保到期:年、月份發給,不同到期年度為不同顏色。 |
3. |
本保險標章之有效期間與保險證之有效期間相同,保險證有效期終止、失效時,請自行清除黏貼之標章。 |
4. |
保險到期前,保險公司將會寄發續保通知,投保之汽車仍將繼續使用者,請依法繼續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若因地址變更,未收到續保通知者,請與保險公司聯絡。 |
5. |
本保險標章應黏貼於駕駛座前擋風玻璃之右下方,可目視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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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前擋風玻璃之投保汽車,則黏貼於車輛前方牌照之左側,以利路檢目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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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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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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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機車發一標章,同時機車車主必須隨車攜帶保險證,比供路檢查驗。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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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章本身列有流水號及電腦檢碼,請勿偽照,以免觸範刑法。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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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標章應黏貼於機車牌照左或右上角,與環保標章相對稱地方,以利路檢目視。黏貼時,請注意,勿遮蔽或污損車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 三款規定遮蔽或污損號牌將受處罰。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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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章之效期與保險證效期相同、保險證效期終止,失效時請自行將黏貼之標章清除。機車仍需使用者請依法規定繼續再行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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